捐助章程

  • 財團法人夏山道路交通事故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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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訂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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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奉交通部審核意見增修,增訂第3條第2項、第4條第5項、第17條之1;修訂第4條第3、第4項、第7條、第9條、第13條。

   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奉交通部審核意見修訂第2條、第3條第1、第2項、第7條第2、第3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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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華民國105年9月16日依第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增訂第9條第2、第3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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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依第2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修訂第19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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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依第2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修訂第7條第1項。

     

    第一章 總則

   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「財團法人夏山道路交通事故研究基金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其設立及管理方法,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
    第二條 本會以研究道路交通事故,使民眾瞭解事故發生原因,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為宗旨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
    第三條 本會為達成前條宗旨,辦理或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:

    一、道路交通事故之研究及相關知識之推廣事宜。

    二、其他與本會設立宗旨相關事宜。

  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,不以參與司法程序為目的。本會人員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之個案擔任證人、鑑定人或公開發表意見。

    第四條 本會設立基金新臺幣伍拾萬元,由捐助人吳俊良於公開儀式捐贈。

    本會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交通部許可不得處分。

  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    一、捐助財產之孳息。

    二、受本會協助之營利事業或人民團體之捐贈。

    三、本國人民捐贈或公開拍賣受贈物品之收入。

    四、受委託辦理研究或推廣知識等服務之收入。

    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現金捐贈,須由董事二人推薦並提報董事會審核,由董事長核定准駁。

    資金運用以捐助財產孳息、捐贈及經許可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為限。

    第五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苗栗縣竹南鎮大埔里五福新村九十六號,並得視業務需要於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。

    第二章 組織

    第六條 本會設董事會推動並管理會務,為本會之決策機構。董事會置董事五至九人,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聘之。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遴聘之。

    本會置董事長一人,由董事互選之,對外代表本會。

    董事為無給職,但董事長未支領其他薪資者,不在此限。

    前項人員於開會時得酌支出席費。

    第七條 董事任期每屆四年,期滿連任之董事,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。

    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改組下屆董事會。改選董事由董事提名適當人選,經董事會同意任命之。

    董事長、董事在任期內遇有辭職或其他原因出缺時,董事長由董事會補選之,董事由董事提名,經董事會同意任命之。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
    第八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,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。董事長因故未能主持會議時,得指派董事一人擔任主席。

    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,得召開臨時董事會。

    董事會因發生重大糾紛,或無法召開會議時,應依交通部所定期限內整頓改善。董事因違反法令或章程,足以違害公益或本會之利益者,亦同。

    第九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    一、財產之籌措、管理及運用。

    二、董事之改選、補選及解任。

    三、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。

    四、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。

    五、業務計畫之研訂及推動。

    六、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。

    七、章程變更。

    八、不動產處分。

    九、重要事項及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決議。

    前項第七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者,應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後,送主管機關備查。

    董事會僅於財團之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處分權。

    第十條 董事會之決議,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,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,會議紀錄於會後一個月內送交通部備查。

    董事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,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。但每名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    第十一條 董事會對於下列事項,非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,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及交通部許可後,不得為之:

    一、章程變更。

    二、不動產之處分。

    三、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。

    四、董事之任免。

    前項決議事項於報請交通部核可後,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。

   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,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,並報交通部備查。

    第十二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人。首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遴聘之,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監察人遴聘之。

    第十三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:

    一、審核年度業務報告及營運計畫。

    二、查核業務、財務狀況及帳簿文件,並得請董事會提出報告。

    三、審核年度決算及資金運用計畫。

    四、查核董事會之重大決議事項。

   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時,得由監察人代表財團法人委託律師、會計師審核之。所查核文件必須親自簽名以示負責。

    第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,由董事長提名,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。解任時亦同。

    職員若干人由秘書提請董事長核可後聘任之。

    第三章 基金管理

    第十五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,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。

    本會依規定建立會計制度,並報請交通部備查。

    第十六條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,將下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書(包括資產負債表、收支餘絀表、現金流量表、淨值變動表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),報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執行,並送交通部查核。

    第十七條 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,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,將上年度業務報告書及決算書(包括資產負債表、收支餘絀表、現金流量表、淨值變動表、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)報經董事會同意,決算書並應委託會計師審查簽證後,出具查核報告書,送交通部查核。

    第十七條之一 本會應主動公開當年業務計畫、經費預算、前一年工作報告、經費收支、財產清冊及財務報表等各項營運及運作文件、董事會開會時間、捐助方式。其公開方式如下:

    一、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。

    二、利用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。

    三、提供公開閱覽、抄錄、影印、錄音、錄影或攝影。

    但涉及隱私權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會運作者,不在此限。

    第四章 附則

    第十八條 本會基金不得為任何保證,亦不得借貸資金。

    第十九條 本會因故解散,應依法報經交通部核准辦理清算並處理財產,賸餘財產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
    第二十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交通部得予糾正,本會應限期改善。屆期不改善,情節重大者,交通部得廢止許可登記,並通知登記之法院:

    一、董事會發生重大糾紛,致無法召開會議。

    二、董事全部或部分不能行使職權,致本會有受損害之虞。

    三、違反法律、法規命令、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、捐助章程。

    四、管理、運作方式、業務行為與設立目的不符。

   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,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,報經交通部核定,並經管轄法院完成登記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    第二十二條 本捐助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二月二日。